中新浙江网11月30日电 记者昨从上海市财税局获悉:即日起,本市开始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20日前,申报缴纳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包括:外环线以内,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外环线以外的区域,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及个人居住用房屋及院落用地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保持不变。
个人自住房屋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出租房屋则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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