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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住房出租须缴税
[ 2007-11-30 9:39:00 | By: admin ]
 

  中新浙江网11月30日电 记者昨从上海市财税局获悉:即日起,本市开始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20日前,申报缴纳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包括:外环线以内,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外环线以外的区域,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及个人居住用房屋及院落用地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保持不变。

  个人自住房屋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出租房屋则须缴纳。

  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不同区域,分为六个纳税等级。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20元、12元、6元、3元和1.5元。

  而今年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发生了变化,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上海财税局表示,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作者: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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